各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,松山湖(生态园)管委会,市各有关单位: 根据市水务部门提供的2014年收费水量处理率及水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,我市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减排任务完成率分别为112.4%、105.3%,收费水量处理率由基期的70%提高到75%,符合《关于完善我市污水处理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东价〔2014〕30号)中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与收费水量处理率同向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,即:当年度收费水量处理率上下变化超过2%且距离上次调整时间达到或超过1年时,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启动联动机制,并按“同向联动”原则调整各分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。经市政府同意,决定启动联动机制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根据机制联动方法,各分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=各分类污水处理费基价×实际收费水量处理率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如下:
收费分类 | 污水处理费基价(元/吨) | 收费水量处理率 | 征收标准 (元/吨) | 居民 | 1.20 | 75% | 0.90 | 非居民 | 1.56 | 1.17 | 特殊行业 | 1.80 | 1.35 |
注:按用水量或取水量的90%计收污水处理费
二、继续实行优惠减免政策 按照《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》(东莞市人民政府令130号)的规定,对符合条件的排水户实行优惠减免政策。 三、执行时间
以上规定从2015年5月1日起实行。各镇街、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。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4月1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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